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網路開發契約相關爭議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6 23:27: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

D ARGUMENT:系爭合約第1 條明文約定鼎運旅遊官方網站設計之規格、      內容應按該合約附件1 規格表(下稱系爭規格表)為之;      而系爭規格表已明確揭示原告負責設計、製作之範圍應包      含網站各種項目之後台、前台功能建置、後台串連及內容      呈現,再系爭合約書第5 條則約定期中款於「網站設計確      認完成後5 個工作天內」支付,是原告按系爭規格表完成      之「網站設計」,應包含「視覺外觀、前台、後台架構及      功能之整體設計」,經伊確認完成後,伊始有支付期中款      之義務。惟原告交付驗收之版本僅有網站視覺設計,並未      按系爭規格表完成網站整體設計,且仍有部分使用者介面      連結尚未完成、後台設計亦欠缺應備功能之缺失;又系爭      簽收單所簽收者為「網站UI設計確認完成」,非「網站設      計確認完成」,伊顯無給付期中款之義務。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6:40 , Processed in 0.02050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