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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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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發契約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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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

D ARGUMENT:系爭合約第1 條明文約定鼎運旅遊官方網站設計之規格、      內容應按該合約附件1 規格表(下稱系爭規格表)為之;      而系爭規格表已明確揭示原告負責設計、製作之範圍應包      含網站各種項目之後台、前台功能建置、後台串連及內容      呈現,再系爭合約書第5 條則約定期中款於「網站設計確      認完成後5 個工作天內」支付,是原告按系爭規格表完成      之「網站設計」,應包含「視覺外觀、前台、後台架構及      功能之整體設計」,經伊確認完成後,伊始有支付期中款      之義務。惟原告交付驗收之版本僅有網站視覺設計,並未      按系爭規格表完成網站整體設計,且仍有部分使用者介面      連結尚未完成、後台設計亦欠缺應備功能之缺失;又系爭      簽收單所簽收者為「網站UI設計確認完成」,非「網站設      計確認完成」,伊顯無給付期中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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