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7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規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7-7 20:53: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7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宏益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當庭告知113年5月28日之審理期日,然被告王宏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筆錄、本院113年5月28日刑事報到單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卷第314頁、第361頁),而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認就被告王宏益部分屬科拘役之案件,爰不待被告王宏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32 , Processed in 0.02074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