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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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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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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7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宏益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當庭告知113年5月28日之審理期日,然被告王宏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筆錄、本院113年5月28日刑事報到單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卷第314頁、第361頁),而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認就被告王宏益部分屬科拘役之案件,爰不待被告王宏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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