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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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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之物上請求權行使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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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083 號民事判決


惟被上訴人既無法證明有何合法權源使用系爭土地,已如前述,證人彭仁雄並證稱:上開現況說明書係伊協助填寫,在伊的想法及認知,該現況說明書所講的「是否他人」是指共有人之外才叫他人,伊認為並沒有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占用系爭土地,所以伊就勾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4頁),自難以系爭現況說明書上開記載,據為上訴人明知系爭土地有分管協議之依據,且系爭土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拆屋還地之物上請求權行使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尚難認其依法行使所有人權利排除被上訴人無權占有情事,係欠缺行使權利之正當性,亦難認有權利濫用或無權利保護必要之情事。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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