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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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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實務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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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 21:00 編輯

系爭土地買賣雙方就土地買賣價金之付款時期及其
      方式等項,係於系爭買賣契約第3 條約定:「買方應支付
      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於德和地政士事務所…,以各該期
      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交付賣方。(付款期別)簽約款/
      備證款/ 點交款。(約定付款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
      / 肆拾萬元/ 肆拾萬元。(應同時履行條件)於簽訂本契
      約同時由買方支付之…/ 於102 年1 月25日,賣方備齊所
      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 無
      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德和地政士通知日
      起3 日內,本期價款由買方支付之。同時點交。賣方收取
      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據交買方收執。」(見卷一第114
      -115頁)

HC (新竹) 105訴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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