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3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強執法4-2和14-1為債務人異議之訴,N3用14-1就不對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6-10 17:5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0 17:51 編輯

按執行法院就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所定「執行力之主觀範
      圍」,亦即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究及於何人?基於「職權探
      知」之旨趣,本應依職權為形式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是依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之執行
      名義,執行法院首應就其執行力之主觀範圍為形式上之調
      查,究明該不動產現由何人占有?是否為該執行名義所載
      之債務人或其執行力所及之人(包括債務人依同法第126
      條規定得請求交付權利而占有該不動產之第三人在內)?
      甚或執行力所不及之第三人,以定應否解除該債務人或執
      行力所及之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最高法院97年度
      台抗字第83號裁判意旨參照)。關於原告究否為系爭執行
      事件執行名義(即系爭公證書)效力所及之人,乃執行法
      院應依職權探知事項,併此部分僅涉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聲明異議事由或得依同法第14條之1提起異議之訴,然
      均非屬得依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原因。
      另倘本件被告(執行債權人)未以原告強制執行法第4條
      之2所定之人為債務人而聲請執行法院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原告亦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1之規定,提起異議
      之訴,附此敘明。

NTP 106訴660 (N3異議之訴)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29 , Processed in 0.02075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