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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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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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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5 21:2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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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15 21:48 編輯

又當事
    人透過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移轉所有
    權登記)而完成其交易行為者,該債權行為雖成為物權行為
    之原因,惟基於物權行為之無因性及獨立性原則,該債權行
    為於物權行為完成後,即自物權行為中抽離,物權行為之效
    力,尚不因債權行為(原因行為或基礎行為)不存在、撤銷
    或無效而受影響。易言之,債權行為之效力並不能左右物權
    行為之效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473 號、104 年度
    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要旨參照)。

TPE 104重訴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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