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建經公司被告的案子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6-20 13:24: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21 06:21 編輯

tc 103重訴31

惟查系
    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契約書既係由原告與富家興公司共同
    列名為甲方即委託人兼受益人,則系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
    契約書所載關於甲方之權利與義務,自應為原告與富家興公
    司所共同享有及履行,殊無負有契約義務者僅為富家興公司
    ,而原告則僅享有契約權利之理可言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6-21 07:34:43 | 只看該作者
且依被告於101 年4 月3 日出具
    予臺中商銀之查核報告所載,當時系爭合建專案已銷售金額
    為1 億3,988 萬元,惟被告否認當時富家興公司所提供之買
    賣契約及收款狀況載有承購戶應匯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內之
    情形,且復無證據顯示原告、富家興公司與被告、臺中商銀
    簽訂系爭建築經理業務暨信託契約書,已明確約定承購戶應
    將自備款存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參以原告亦自認承購戶並
    未將款項匯入系爭信託財產專戶內,倘房地買賣預定契約書
    或繳款狀況等相關資料載有承購戶應匯款至系爭信託財產專
    戶內,衡情承購戶應無未將款項匯入之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7:15 , Processed in 0.02334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