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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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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條的請求權法定移轉,被害人放棄請求權,inc亦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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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18:1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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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      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3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3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而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對第3人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者,於保險人履行其保險賠償義務後,其請求權即本於      法律規定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給付之      範圍內,對第3人之債權既已喪失,則其與第3人縱有和解      或拋棄情事,亦不影響保險人因保險給付而取得之代位權      (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判意旨)
tc 104訴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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