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5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27條的適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13 10:2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3 10:28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按債務不履行,除消極不給付的債權侵害之「給付遲延」      及「給不能」外,尚包括積極的債權侵害之「不完全給付      」,是項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因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固得依      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該條所稱      之不完全給付,係專就「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而為規範      ,必以契約成立前給付可能,嗣後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本      旨,違反信義與衡平原則,而積極的債權侵害,始足稱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3-4 15:18: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4 15:2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按民法第227條第1、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
    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是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
    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
    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
    種。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6:25 , Processed in 0.02183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