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6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工退休金條例31條第1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14 11:1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4 11:1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      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應      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6      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14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      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      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      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      ,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      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      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32 , Processed in 0.02116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