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4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保險契約沒有借名登記的問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19 22:00: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9 22:0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198號


此外,要保人依保險法第64條有據實    告知義務,依保險法第59條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    始得據以評估核保風險並決定承保與否、除外風險、加費承    保或是拒保,於實際享有保險利益人之體況、身份不為保險    公司所承保或保費計算較高時,反透過他人借名登記擔任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者,藉此降低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及保費金    額,實有違保險制度之風險分攤宗旨。是以,保險契約與一    般財產權利性質迥異,不得以借名登記方式為之,以避免借    名之迂迴方式規避保險制度所禁止之行為。從而,系爭保險    契約之要保人應為被告林麗琴,原告無權依系爭保險契約向    被告遠雄人壽公司主張給付解約金,或請求被告林麗琴將系    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受益人變更名義為原告,否則,前揭保    險制度設計之各項原則即無以維繫。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04 , Processed in 0.01939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