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26和266不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3 15:34: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3 16:21 編輯

G2  106,重上更(二),98


圓方公司另主張附表一土地於103年2月12日即遭查封,依誠    信原則,應認其自斯時起暫無給付價金之義務,李祥剛亦無    權催告其簽發系爭擔保本票云云(見本院卷第425-435頁)    。惟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此項損害賠償為原    給付之變更,至債務之同一性並未因此而有所不同。是雙務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當事人有民法第226條第1項所定    情形時,固得依同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而免自己之對待    給付,惟如未依法解除契約,而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他    方賠償因給付不能所受損害時,因雙務契約未消滅,自仍應    為自己之對待給付。至於同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    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    對待給付之義務,係就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    方之給付不能之情形為規定,其法律效果亦有不同,二者不    容混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21:04 , Processed in 0.01955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