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45|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27 09:4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1 10:26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又依前揭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轉得人於轉得時,若不
      知有撤銷原因者,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撤銷。本件原告並未
      舉證證明被告陳子傑於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時
      ,知悉該其與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等3人之間
      所成立之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係有撤銷原因存在之事實,則原告所
      主張之前揭由被告林炎珠為被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
      香等3人所設定之抵押權,及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
      告陳艷紅、何陳麗蓉及謝春香等3人等行為,雖合於民法
      第244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法院撤銷之,然因無從請求轉
      得人即被告陳子傑回復系爭不動產,則原告此部分之訴,
      乃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仍應認為其此部分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5 19:20: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5 19:2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下一則同)


何況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倘由元暢公司之名義塗銷後,其在土
    地登記簿上登記為所有權人元暢公司之前手,尚存在有邱文
    彬,則於邱文彬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經塗銷以前,原
    告逕行請求元暢公司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程宏道,無異跳
    躍過邱文彬之所有權登記,亦不符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記之
    連貫性(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係循序而為,反之,回復所
    有權登記時亦應逆序而為,逐一回復,以維護土地登記制度
    之明確性及正確性),有違土地登記之公信制度,自屬欠缺
    權利保護要件
,亦難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5-5 19:21:35 | 只看該作者
至原告雖聲請告知訴外人邱文彬訴訟(
    見本院卷第175、181頁反面),並於本院闡明詢問「告知邱
    文彬訴訟之目的」、「本件原告主張以告知訴訟要求邱文彬
    參加訴訟,即足以保障原告權益?」等事項後,表明「...
    原告主張被告程宏道與邱文彬之間有關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屬
    通謀意思表示,且訴外人邱文彬亦非善意第三人,邱文彬是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紛爭解決一次性,並節省司法
    資源,故原告認有告知訴訟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67條
    已經有告知訴訟之效力,準用同法第63條之結果,訴外人邱
    文彬確實受到參加效力之拘束」等情(見本院卷第181頁反
    面)。惟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
    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
    」及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
    ,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等規定,邱文彬縱因受訴訟
    告知而參加訴訟,或因視為參加訴訟所生效力,亦僅產生對
    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件訴訟之裁判不當之法律效果
    而已,尚未因此即生應負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移轉登記
    之義務,是以原告上開對於邱文彬訴訟告知之請求,尚無從
    完備本件權利保護要件之欠缺內容,附此說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1-5-31 10:25: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1 10: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按權利保護要件,係指訴訟成立要件外,當事人請求法院為
    利己之本案判決所必備之要件。查,被上訴人主張其係有權占有系爭建物,至於系爭建物究係何人出資興建、被上訴人占有使用範圍為何,乃實體理由有無之判斷,系爭建物既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則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訴請被上訴人自系爭建物遷出並返還予上訴人,自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難謂其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是被上訴人上開所辯,自無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5#
 樓主| 發表於 2021-9-11 20:49: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1 20:53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13 號民事判決


本訴部分:按訴訟上之權利保護必要,指原告就其訴訟有受
法院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於給付之訴,原告主張其請求權存在,
並已屆清償期或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者,即有權利保護利
益。至於其請求權是否存在,被告有無給付之義務,則為其訴實
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
原審既認定系爭合建契約已據上訴人合法
解除,被上訴人與第五大道公司簽訂協議書,係基於第三人地位
所為清償行為,無消滅自己對上訴人所負回復原狀之債務,則上
訴人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請求,何能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至上
訴人雖因被上訴人是項清償,消滅其對第五大道公司之債務,並
已取得第五大道公司給付之價金,惟此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負
回復原狀義務,係屬二事。僅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6 款
規定請求返還價額時,被上訴人得否因是項代為清償,主張對上
訴人取得求償權,而影響上訴人請求之問題,尚不得據此而認上
訴人欠缺保護必要。原審胥未詳為推闡,竟以上揭理由,謂上訴
人所為請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云云,自有未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6#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1 21:05:58 | 只看該作者
112/743


按原告提起訴訟,須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始得為之。倘原告不因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而受有法律上之利益,或依訴之內容不能直接解決其私法上權利之紛爭者,即不能認為具備權利保護要件。查張玉璽請求永豐銀行重新核定其105至109年度之考績,其法律上依據為何?如其獲勝訴之確定判決,究竟將受有何法律上之利益?能否直接解決其私法上權利之紛爭?均滋疑義。此與該部分訴訟有無訴之利益之認定,所關頗切,自應先予釐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2:59 , Processed in 0.01911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