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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程序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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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7 11:37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0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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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被告為家族性企業,為閉鎖型公司,公司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 萬元,分為22,000股,原告為持
    有1,143 股之記名股東。被告於108 年6 月30日召集之股東
    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原告於108 年6 月25日始接獲訴
    外人王世中即原告參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未蓋有被告印章
    之開會通知書,同年月26日再以同樣方式接獲蓋有被告印章
    之開會通知書,再同年月27日收受訴外人王世亨即原告次子
    兼被告業務協理轉交之開會通知書面,被告未依公司法第17
    2 條第1 項之規定,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又被告未召開董
    事會作成召集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系爭股東會係由被告之董
    事長王昭明獨斷決定所召集,縱被告有於108 年6 月10日召
    開董事會,然該次董事會之召集未通知董事王智華,董事會
    之決議應屬無效。系爭股東會既係依無效之董事會決議召集
    、或根本未經董事會召集,並有未依法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
    等召集程序瑕疵,且違法情節重大且於決議有影響,爰依公
    司法第189 條規定訴請撤銷等語。並聲明:(一)先位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二)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08 年6 月30日
    股東常會所為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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