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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96條之適用及舉證責任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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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20 10:50: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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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20 10:53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再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
,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
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民法第796 條
之1規定可稽,此係對於不符合同法第796條規定者,鄰地所有人
得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時,為防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
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於98年7 月23日修正增訂賦予法院裁
量權,由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
移去或變更,以顧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兼顧雙方當事人之權
益。原二審係斟酌上情,推認業主於62年建築系爭房屋時無故意
越界之情,並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而適用前揭法文,
免為除去、變更越界房屋,與再審原告所指違背舉證責任分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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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10-20 10:52:58 | 只看該作者

於再審原告所指原二審筆錄漏載或審判長有無行使闡明權,均與
原二審認再審被告之前手非故意逾越地界建築房屋,且斟酌公共
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移去或變更等情,均無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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