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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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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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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9 00: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金訴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被告又抗辯:商業投資評估是否合理,應取決於投資當時是否有依投資標的之狀況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慎之專業評估,不得以商業投資之盈虧結果,而事後指摘當初之評估不當云云。惟商業判斷原則之適用須符合:該案涉及商業決策、對於該交易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基於誠實善意、無濫用裁量權等,且董事及經理人之決策如有詐欺、不法、權限外行為及浪費之情形,商業判斷原則亦不加以保護。本件被告係為個人補償林鴻聯之損失而為之交易,乃具有個人利害關係而不具獨立性,逕自讓林鴻聯從中賺取價差,且於系爭評估意見書不實記載向沈麗娟購買,草率估算股價,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又於董事會決議前即完成系爭交易,違反系爭處理程序,顯然逾越權限,即無商業判斷原則之適用,被告是項抗辯,殊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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