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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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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證明力&證據之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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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7:12: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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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26 21:4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83 號民事判決


而本件固無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是否確係盜用李後
    生之印鑑而為系爭抵押塗銷同意書蓋印,然單憑上開同意書
    上雖已記載「茲以所借款項業已全部清償」等語,惟原告仍
    於本院審理時先行自認從未曾交付430 萬元金錢予李後生之
    一隅觀之,即可證系爭抵押塗銷同意書並不具有實質證明力
    。是本院既不能依該同意書認定原告業已將抵押債務清償完
    畢,遑論係以此跳躍推認原告當初究係如何以該份同意書而
    與李後生相約通謀而為塗銷系爭抵押登記之虛偽意思表示之
    事實存在。原告就此所為主張,仍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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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26 21:49:33 | 只看該作者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又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固應就
    其成立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茍能證明依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足以推認要件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者,亦無
    不可,並非以直接事實為必要。且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
    其自由心證斷定之,
然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倘其認定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不符者,仍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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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6-20 15:21: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0 15:33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78 號民事判決


按法院認定事實應依憑證據,而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依其自
  由心證斷定之,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惟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
  審法院之職權,然其認定須合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證據法
  則
,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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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1 06:49: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1 06:53 編輯

113/1258

按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須於應證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者,始足當之。證據之證明力,應由審理事實之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並於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得心證之理由。
否則,即為判決不備理由。原審雖另依林亨吏之證詞及前引各項證據,認定兩造間有委任關係存在,惟林亨吏證述:「原告(被上訴人)說她不希望我們連她一起告、不想跟李高強有牽連,只是原告認識被告(上訴人)比較久,所以把錢給被告,我也覺得被告可以信任、不會跑這個帳,所以跟原告說要一個星期把錢匯過來,原告於9月28、29日前匯了700萬元給被告,我與被告就這700萬元是按我與被告被騙金額大小的比例分配」等語,充其量僅得證明林亨吏要求被上訴人將李高強應還款項交付上訴人,其再與上訴人按債權比例分配,尚無從證明上訴人係受被上訴人委任分配清償。原審未詳加推求,復未於判決記載依其所指前引各項證據得心證之理由,遽認系爭款項係基於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而交付,亦有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倘兩造間無委任關係,上訴人係代李高強之債權人受領系爭款項,則能否謂其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非無斟酌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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