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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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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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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 20:46: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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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況原判決理由既謂:洪本源對李日傳尚有本
票債權300萬元及自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存在,於主文竟諭知第一審判決關於「確認洪本源持
有李日傳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幣參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不存在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安和企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主文與理由顯有矛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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