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7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反論理法則及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3 21:10: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 21:1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054 號民事判決



買回權之約定與代理權之授與,原屬二事。李美理因與林清
    財就系爭土地約定得行使買回權,而保管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狀,既為原審所認定。李美理訴訟代理人復謂:系爭契約簽
    訂時,未提到買回權之約定各節(分見他字卷102 頁;一審
    卷二19頁背面)。果係如此,得否僅以雙方有買回之概括約
    定及李美理持有所有權狀之事實,即推認林清財有授與李美
    理出賣系爭土地之代理權,亦待澄清。原審僅以林清財與李
    美理就系爭土地為買回權約定,而交付所有權狀,即推論林
    清財曾授權李美理出賣系爭土地,進而為林清財不利之判斷
    ,亦有違反論理法則及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3 21:14:05 | 只看該作者
又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於訟
    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而後可。若一種事實得生推定證據之
    效力者,亦必於現行法規有根據,即為現行法規所明認者方
    可,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事實為推定之判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0:19 , Processed in 0.02194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