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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記之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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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5 19:2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何況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倘由元暢公司之名義塗銷後,其在土
    地登記簿上登記為所有權人元暢公司之前手,尚存在有邱文
    彬,則於邱文彬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經塗銷以前,原
    告逕行請求元暢公司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程宏道,無異跳
    躍過邱文彬之所有權登記,亦不符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記之
    連貫性(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係循序而為,反之,回復所
    有權登記時亦應逆序而為,逐一回復,以維護土地登記制度
    之明確性及正確性),有違土地登記之公信制度,自屬欠缺
    權利保護要件,亦難准許。又原告請求元暢公司塗銷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並移轉登記暨騰空返還系爭建物予程宏道並由其
    代位受領既屬無據,是其進而請求程宏道塗銷以其名義辦理
    之所有權登記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不能之給付,亦無理
    由,同樣難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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