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5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占有輔助人是為誰的意思占有?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9 16:41: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另就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於前案訴訟證稱伊先生(指張炳善)大概知道土地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張炳善即為上訴人之占有輔助人而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云云(見本院卷第213頁),惟衡諸前案訴訟業已認定「陳文濱、張炳善因系爭出資契約而將所購得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見原審卷第60頁)等語,故以上訴人與張炳善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係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無疑,則縱張炳善有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亦係本於為自己自主使用之意思,顯非上訴人之占有輔助人甚明,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洵非有理,不能採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10 , Processed in 0.0265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