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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投資協義之給付不能出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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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2 23:0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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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2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再抗辯上訴人係投資生醫公司,而非伊個人,系爭備忘錄實為投資生醫公司之現物出資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兩個獨立契約併立而成,兩契約間無必然關聯,其真意為先投資再借名,上訴人解除契約之法律效果至多為請求移轉系爭房地予生醫公司,並無權利一併解除投資契約及與建商間之買賣契約,洪聰香、生醫公司間亦已另訂協議,由生醫公司買受洪聰香就系爭房地及其名下股票之權利,足見上訴人應向生醫公司請求返還投資款,而非向伊請求云云。惟查,兩造及洪聰香簽立系爭備忘錄,係欲投資設立生醫公司,約定之投資方式為以生醫公司名義購買系爭房地,被上訴人應於購入滿2 年後無條件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生醫公司,而系爭房地於103年8月1日登記予被上訴人,迄未移轉登記予生醫公司,有如前述;則上訴人已依系爭備忘錄之約定,出資600萬元欲投資設立生醫公司,並以生醫公司名義購買系爭房地,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備忘錄之約定,借名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惟其屆期仍未依約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生醫公司,上訴人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備忘錄,即無不合,自已生解除之效力,此與系爭備忘錄是否為「投資生醫公司之現物出資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兩獨立契約併立」,尚屬無涉。至生醫公司非系爭備忘錄之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上訴人無從向生醫公司請求返還投資款,亦與洪聰香、生醫公司間是否另訂協議,由生醫公司買受洪聰香就系爭房地及其名下股票之權利(見本院卷第217、219頁),俱無關連,自不得僅因兩造簽訂系爭備忘錄係為投資生醫公司,及生醫公司有與洪聰香另為前開協議,遽謂上訴人應向生醫公司請求返還投資款,而不得向被上訴人為請求。故被上訴人前開所辯,仍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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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22 23:07:5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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