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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8 12:3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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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8 12:4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76號

原告主張其右肩亦需進行手術,費用必定高於左肩,而雙肩    手術上須進行漫長的復健程序,預估其費用為171,036 元等    語。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按將來之醫藥費,只要係維持傷害    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    以被害人已實際支出者為限(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8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開判決意旨,就未來增加之必要    醫療費用,雖非已實際支出,亦得請求被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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