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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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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職權散見於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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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20 16: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字第 569 號民事判決


次按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條復明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另如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185條第4項、第211條、第228條、第246條、第254條、第266條、第282條等規定董事會得決議公司買回股份、與員工簽訂員工認股權契約、向股東會提出公司營業或財產重大變更議案、公司債募集、新股發行、公司重整聲請,並有編造表冊、及於公司符合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時向股東會報告、宣告破產等義務;若董事缺乏應有資訊,將無法作成適當之判斷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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