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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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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不動產之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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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3-13 22:51: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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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3 22: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下同)



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固有明文。惟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者,雖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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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13 22:52:27 | 只看該作者
經查相對人請求確認抗告人就系爭分配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本息231萬6,329元對相對人之債權不存在,並非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依其性質為債權之訟爭,而與不動產物權之爭端無涉。則依上說明,原法院認本案訴訟應得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即新北地院管轄,亦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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