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9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當事人對他造提出證據未爭執不等同不爭執他造主張之事實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6 19:14: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6 19:3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
    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而查,本件第一審僅於107
    年12月18日期日行言詞辯論即於當日辯論終結。且查該次期
    日,原審法院係提示再審被告所提原證1、原證2,詢問再審
    原告有無意見;再審原告答稱:「我還是希望買回股份,拍
    賣程序不合理。我不清楚還可以補充什麼。」等語。經原審
    再詢問本件還有無其他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再審原告稱:
    「我要再請律師寫狀紙進來」,有該期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是原審法院係提示再審被告所提上開證據請再審原告表示
    意見,並非就再審被告主張其已拍定而取得系爭股份所有權
    之事實詢問再審原告之意見。而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證據
    未表示爭執,並不等同不爭執他造主張之事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0:00 , Processed in 0.01894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