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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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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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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8 21:49: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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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8 22: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而陳慧珍不否認其於103年、104年間均任職於上海銀行,且就徐雪花如何操作上開網路銀行交易,業於系爭非訟程序中自承該等交易係由徐雪花授權其至大廳處理(見原審重訴字卷五第138頁)等語明確,足認徐雪花主張上開網銀交易均係陳慧珍代為取款匯款,應為可採。則陳慧珍嗣又改稱附表1編號2均非陳慧珍代為辦理,而是徐雪花自己辦理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則陳慧珍就其自行提領之附表1編號2之網銀交易部分,自應舉證證明獲有徐雪花之授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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