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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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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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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26 20:20: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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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主張被告有構成累犯之事由,請審酌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云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然被告固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確定在案,嗣於105年5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簡上卷第212-215頁)。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剝奪行動自由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罪質不同,尚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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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16 19:51: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6 20:0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45號


本院衡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之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堪認其確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院審酌上情,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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