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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之修法將門扇修成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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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16 20:0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45號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5月3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係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實務因認為所謂「門扇」專指門戶,即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的出入口大門,至於「其他安全設備」乃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然修法後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將「門扇」修正為「門窗」,觀諸此款修法理由記載:「『門扇』修正為『門窗』……,以符實務用語」等語,可知立法者認為過往將窗戶認定為「其他安全設備」,而非「門扇」之實務見解易生誤會,為使法條用語符合實際狀況,遂予修法,是依照修正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窗戶應屬「門窗」,而非「其他安全設備」。經查,被告以打火機燒燬窗戶之紗網後,復踰越窗戶入內行竊,按上說明,自屬毀越門窗無訛。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主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應以與「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之「門窗、牆垣及其他安全設備」為限,而認被告所為僅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云云,容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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