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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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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迂迴方式墊高系爭土地原地價以規避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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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5 21:13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32號


另原審亦認定被上訴人有以迂迴方式墊高系爭土地原地價以規避土地增值稅之情事,及系爭土地增值稅金額353萬9653元,占買賣價金1390萬元近約四成,影響當事人締約意願。似此情形,被上訴人就其明知將影響永權公司判斷以多少價格買受系爭土地之重大資訊,利用該資料明顯僅存在被上訴人一方之機會,於買賣交易時未予揭露,致永權公司受有可以較低買賣金額與被上訴人締結系爭契約之機會,被上訴人此等悖於正當買賣之故意不作為,有無可能因隱瞞交易上重要資訊而該當欺罔?上訴人對此一再爭執,原審徒以被上訴人無繳納高額系爭土地增值稅之認識,即認被上訴人無此意圖及可能,亦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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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5 21:09:02 | 只看該作者
查課徵系爭土地增值稅之原因,係被上訴人涉及利用創設應稅或免稅土地之共有關係,於93年2月前以買賣或贈與方式取得土地極少持分後再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再移轉應稅土地即系爭土地,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經新北稅捐處依系爭土地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即53年8月每平方公尺15.1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後,核課系爭土地增值稅為353萬9653元,有系爭函文在卷可稽(一審卷一35至37頁)。系爭函文並明揭被上訴人參與及取得系爭土地全部權利範圍之過程(即被上訴人於93年2月3日、16日依序受贈、合併取得該土地應有部分1/1000;於同年月19日將系爭土地與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之同市○○區○○段186地號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27/1000;於同年3月11日向訴外人成紹原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3/1000,已依共有物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53年8月每平方公尺15.1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似見被上訴人於93年2月分割後,向同因合併共有物分割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3/1000之成紹原購入該部分土地時,已有依該共有物分割前之53年8月每平方公尺15.1元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之經歷。倘真如此,能否謂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經合併分割後再為出售時,主觀上無法預見該土地從未經買賣移轉部分須依93年2月分割前即53年8月地價核課高額之土地增值稅?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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