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4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約金酌減至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0 14:46: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0 14: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856號


上訴人辯稱:上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租約第6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應負之違約責任,為按月依房租一倍計算違約金,核其性質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應依被上訴人實際所受損害為準,審酌該項違約金是否過高。次查上訴人於系爭租約終止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受利益為占有使用本身,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則為無法占有使用該屋,上訴人因此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被上訴人,已如前述。爰審酌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填補,復無另行舉證證明其因上訴人違約而受有其他損害,若仍得依上開約定請求按租金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實屬過高等一切情狀,認應酌減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違約金為零,始為適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19 , Processed in 0.02500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