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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連鎖與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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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1: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389號



證人陳風谷證稱:「…伊是經由伊之會計師萬榮勳認識原告(即被上訴人),伊有借原告300萬元,是透過許勝雄匯出系爭款項至原告所指定之被告(即上訴人)帳戶,伊與原告約定借款1個月,後來伊跟萬榮勳有將錢再還給許勝雄,原告在跟伊借款時說是被告跟他借錢,被告好像是因為成立投資公司驗資的事而向原告借錢,當時是被告向原告借錢,原告沒有錢請伊幫忙…」(見原審卷第202至205頁),而證人許勝雄於系爭3471號事件稱:「…萬榮勳是陳風谷之會計人員,陳風谷當時向伊借款,說是驗資的動作,叫伊匯款至被告(即上訴人)戶頭,伊就借300萬元給陳風谷驗資,並匯款至陳風谷指示之被告戶頭,後來陳風谷跟萬榮勳有還款300萬元予伊,陳風谷等二人是一體的…」(見原審卷第265至267頁),依上開證人所述,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向陳風谷借款,陳風谷再向許勝雄借款並指示將款項匯入上訴人之銀行帳戶,至於被上訴人借款予上訴人之事,許勝雄並未親眼見聞,而陳風谷則是聽聞被上訴人所述,乃屬傳聞證據,故上開證人所述,均難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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