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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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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51條損害金額的認定需扣除與有過失需加入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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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31 14:23: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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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31 14:28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435%2c20240314%2c1


查侯翠杏因系爭事故致受系爭傷害,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黃琬珍、崇光百貨公司連帶賠償91萬7,019元、3萬5,836元,及依消保法第51條後段規定,請求崇光百貨公司賠償上開損害額0.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崇光百貨公司應賠償侯翠杏之懲罰性賠償金之金額自為47萬6,428元(計算式:95萬2,855元×0.5,元以下四捨五入)。乃原審竟維持第一審所為命崇光百貨公司給付侯翠杏懲罰性賠償金其中47萬6,426元(計算式:95萬2,854元-47萬6,428元)本息部分之判決,駁回崇光百貨公司該部分之上訴,自有未合。崇光百貨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廢棄該部分判決,本於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自為判決,駁回侯翠杏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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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31 14:26:07 | 只看該作者
,侯翠杏自陳其於系爭事故發生時,邊走邊與其他服務人員交談,未注意地上情況,堪認其於行進間疏未注意前方狀況,致發生系爭事故,與有過失,應負50%之過失責任,侯翠杏得請求黃琬珍及崇光百貨公司連帶賠償之金額為91萬7,019元、3萬5,836元,合計95萬2,855元。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上開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崇光百貨公司就系爭設施之設置,不符合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復未於周遭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致生系爭事故,自有過失,然其過失情節尚未達重大過失之程度,侯翠杏得依消保法第51條後段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侯翠杏之損害額為190萬5,708元,審酌侯翠杏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尚非輕微,崇光百貨公司為國內知名百貨業者,未提供安全購物環境之可責性等情,認侯翠杏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0.5倍即95萬2,854元(1,905,708×0.5=952,854)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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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31 14:27:41 | 只看該作者
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上開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崇光百貨公司就系爭設施之設置,不符合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復未於周遭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致生系爭事故,自有過失,然其過失情節尚未達重大過失之程度,侯翠杏得依消保法第51條後段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侯翠杏之損害額為190萬5,708元(按/不用再考慮過有過失?),審酌侯翠杏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尚非輕微,崇光百貨公司為國內知名百貨業者,未提供安全購物環境之可責性等情,認侯翠杏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0.5倍即95萬2,854元(1,905,708×0.5=952,854)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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