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7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懲罰性賠償金、定金、違約金之間的競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10 00:4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惟被上訴人另主張因上訴人
  違約,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自111年
  3月3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日依買賣總價款千分之0.5
  給付違約金,共計202萬9,480元,並以之為抵銷等語。查: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2項、第4項所載:甲方(即上訴人)
  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給付買賣價款或繳
  納稅費等,應賠償乙方(即被上訴人)自應付之日起,按買賣
  總價款每日千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如甲方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
  後得沒收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本條所定之違約金並不妨
  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此有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參(原
  審審訴卷第25頁)。是該條所定之違約金及沒收款項,既不
  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顯係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10 00:41:5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43 , Processed in 0.02066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