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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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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民法第75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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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22 20:5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9%2c20240322%2c1

再據三軍總醫院於110年3月17日為上訴人進行神經心理檢測結果,其認知功能障礙篩檢量表(CASI)為50.8/100;簡易智能評估(MMSE)為16/30,評估上訴人整體認知功能介於障礙範圍,有該檢查報告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而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於110年7月13日對上訴人施以精神鑑定,亦認上訴人為腦中風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因其認知功能有部分障礙,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且推測回復可能性低,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80號裁定上訴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見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8頁,卷二第279頁至第282頁),可證上訴人並非已至不能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狀態,僅是能力不足,故上訴人抗辦系爭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時,因其處於意識混淆及認知障礙之狀態,依民法第75條規定其意思表示應為無效,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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