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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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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定暫時處分限制伊之工作權,縱非故意亦具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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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25 21:2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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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5 21:26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503%2c20240516%2c1


上訴人並據此主張被上訴人聲請定暫時處分限制伊之工作權,縱非故意亦具過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責任。系爭競業禁止條款係被上訴人提出與上訴人簽訂,被上訴人對上開無效情形,主觀上是否毫無知悉可能?倘被上訴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其並無本案請求之權利存在,仍對上訴人聲請定暫時處分,是否不具故意或過失?此攸關上訴人得否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之判斷,自有詳予調查審究之必要。原審就上訴人主張之過失責任,完全恝置不論,復未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知悉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仍故意聲請定暫時處分限制伊之工作權,何以不足憑採,僅以被上訴人已提供經理人契約完整全文中譯本且未謊稱即將匯入補償金,及上訴人並非未為揭露檢測報告行為,認被上訴人聲請定時暫處分時,並無隱匿或虛構情事,不具侵權行為之故意,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免速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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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25 21:24:23 | 只看該作者
上訴理由:

惟被上訴人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法院以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駁回其訴及上訴確定(案列原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107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下合稱系爭本案訴訟)。被上訴人明知系爭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仍故意濫行聲請定暫時處分限制伊之工作權,其縱非故意亦具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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