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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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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第6條、第31條第1項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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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1 21:0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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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第6條、第31條第1項分別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依其文義,雇主應為給付之內容、對象互不相同。原審未區辨其差異,竟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命永豐銀行按月提繳7,578元至系爭專戶,並有未合。案經發回,應併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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