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代他人清償借款與求償型之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4 13:21: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4 13:28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350%2c20241016%2c1


按因代他人清償借款,而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求償型之不當得利),旨在使代繳者得向借款人請求返還其免予返還借款之利益,以調整因無法律上原因所造成財貨不當變動之狀態。因此,一方為他方代償借款,乃使他方受有免予返還借款之利益,苟他方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自可成立不當得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4 13:23:18 | 只看該作者
查:被上訴人邀同曹士剛為保證人,並提供348號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97年12月向臺灣銀行借款300萬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原審先認上訴人於98年1月至同年4月按月匯還1萬6000元,並於348號房地移轉登記予郭彥廷後,自99年1月25日起持續清償借款本息,已於105年8月11日結清。又謂倘上訴人有代被上訴人清償貸款,兩造於99年4月會算上訴人保管被上訴人之款項時,何以不自被上訴人取回之款項逕為扣抵,或就上訴人保管之餘額中扣除,似認上訴人並未代被上訴人清償上開貸款。就上訴人是否代為清償被上訴人之貸款,前後論列不一,已有理由矛盾之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4 13:23:45 | 只看該作者
倘上訴人代為清償被上訴人向臺灣銀行之貸款,致被上訴人受有免予攤還上開貸款本息之利益,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免予清償貸款本息合計332萬6999元之利益,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並得以之為抵銷(見原審卷㈦271至272頁),是否全無可採,即非無再行研酌之餘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7:34 , Processed in 0.02307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