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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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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求資遣費所依據之法條是船員法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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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3 22:47 編輯

按船員法第39條本文規定,雇用人依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此係以雇用人依上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應發給資遣費之規定,而原審係認被上訴人得依船員法第21條第6款、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合法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則被上訴人何以得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未據原審說明其理由,亦嫌疏略。

112/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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