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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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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輕原油事件期貨商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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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4 20:11: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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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4 20:24 編輯

tc g2 112重上更一40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40%2c20241127%2c1


被上訴人本具有上網取得CME最新公告之能力,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之規定基於前開法令規定及其善良管理人責任,自有將系爭期貨可能為負值交易之訊息通知上訴人之義務,以利上訴人能及早注意市場價格變化並加以因應,被上訴人從未向金融消費者公告系爭期貨可以負值交易之訊息(見不爭執事項㈩),有違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之規定,自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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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20:19:37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主張:上開無法正常顯示(顯示為正值),僅造成風險指標、未平倉損益錯誤,買賣報告書係正常顯示,業已於109年4月21日收盤後將正值改為負值,並將報告書寄送給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8頁)。查被上訴人寄送予上訴人之買賣報告書雖已正確記載未平倉損益淨額為美金負192,905元(見北院卷第39頁),然此為收盤後才予以更正之金額,仍無解於上訴人於盤中自「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獲得錯誤價格訊息而影響上訴人對系爭期貨交易之判斷,被上訴人於收盤後在買賣報告書將正值改為負值,對上訴人於盤中系爭期貨價格判斷上毫無助益,難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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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20:20:30 | 只看該作者
期交所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原審卷第73-91頁)為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5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所稱「期貨交易所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見不爭執事項)。該「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編號CC-27010規定:「㈧公司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受託買賣業務,應辦理如下事項:⒈交易主機中應設函蓋期貨管理法令有關買賣限制或禁止規定之必要檢查點控制項目,並至少包含下列各項:⑴公司受託買賣期貨交易契約之正確性及其漲跌幅限制之控管」(見原審卷第77-78頁),則被上訴人之「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無法就系爭期貨接受負數委託交易,且錯誤顯示即時價、未平倉損益之正負值,自悖於上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當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期交所之「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選案查核報告」之查核結果亦同此見解(見原審卷第389頁),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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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4 20:23:39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20分致電被上訴人人工交所請求交易員曾玉妍以人工掛單方式出售系爭期貨,此有電話錄音紀錄譯文可憑(見原審卷第34-36頁),且兩造對原審勘驗譯文結果均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㈦)。依該電話錄音紀錄譯文所載,曾玉妍對上訴人稱:「現在是九塊錢,停在九塊多耶,我看一下喔」,且經曾玉妍確認後,又稱:「對對對,現在是八點…哇…現在那個價位很…」,上訴人則稱:「啊為什麼我出不掉啊?我現在想要出掉,我賺錢我想要出掉,妳可以幫我成交掉嗎?」,曾玉妍回以:「你要掛什麼價位?」,上訴人告知:「就是馬上成交,我現在賺錢嘛」,兩人經討論後,曾玉妍稱:「最近的價位…現在那個價位都…我看不懂…現在那個價位你知道嗎?現在是…有點怪耶,一零點九點九五,你還是講一個價位好了啦」,上訴人本來要以9之價位出售,但曾玉妍稱:「這應該是…不應該是掛九塊吧,九…九點零零零嘛是不是?」,上訴人則開始質疑:「對啊,它現在是負的餒,是不是」,曾玉妍則稱:「什麼現在是負的…我聽不懂你的意思」,上訴人又一直向曾玉妍表示「五檔跳動」是負的,曾玉妍回稱:「我沒有在看五檔,你這樣…你一直這樣子…我我我…我現在看到的報價就是很…你還是講個價位,我幫你掛掛看啦,我請交易室直接幫你換」,上訴人即稱:「好,你就九塊掛掉」(見原審卷34-35頁)。復據上訴人陳稱:一開始伊看到手機內容如同被證一擷圖是正的,但賣不掉,所以打電話詢問,同時伊感到疑惑,有跟其他投資人聊天,其他投資人有提到價格是負的不是正的,所以伊才決定直接問營業員,詢問她現在價位多少,跟營業員確認,營業員說9塊錢,建議伊掛9元,當時手機有另一頁面會顯示先前曾經成交的五次價格,在那頁面有看到負號,但伊從來沒有看過負號,所以請曾玉妍看五檔跳動的頁面,所以還問了一句「報價是負的,你們出錯了嗎」,曾玉妍說她看到還是9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2-273頁),核與上開譯文相符,足見曾玉妍一開始就向上訴人表示系爭期貨目前指數是正9,查詢後又告知是正8點多,惟依「小輕原油0420盤中狀況交易表」,系爭期貨指數在台灣時間21日凌晨2時21分許為-9,凌晨2時22分許為-8.925,且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上訴人平台揭示CME買賣盤價無法顯示負值,被上訴人營業員看到呈現的是正九塊錢」(見本院卷一第292頁),是曾玉妍該日確實告知上訴人錯誤之交易訊息(正負值相反),以致上訴人委託曾玉妍以正9人工掛單出售系爭期貨10口。從而,被上訴人所僱用之營業員未能查明實情,正確告知上訴人系爭期貨之實際指數,當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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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7 13:28:57 | 只看該作者
期交所之「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選案查核報告」之查核情形㈢記載「本案查核時,該公司(即被上訴人)並無對張君(即上訴人)發出盤中高風險通知之紀錄及末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經請該公司出具書面聲明,據表示因該公司期貨後台洗價系統僅能接收及顯示商品價值為正值,造成未平倉損益、風險指標等內容無法正確顯示,連帶影響提供交人之交易系爭帳務資訊失真,因張君帳戶於當日盤中經系統計算均未達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為沖銷標準,故未就其帳戶辦理前揭作業。經請該公司推算,依據該公司109年6月2日(109)凱期字第156號函依QM成交明細推算資料,當日張君帳戶權益數達盤中高風險通知之時間點為4月21日凌晨2時21分2秒(價格為負8.5),權益數為534,206元,低於維持保證金之563,156元;達執行代為沖銷之時間點為4月21日凌晨2時28分22秒(價格為負28.475),風險指標為負199%」(見原審卷第393頁),而上開高風險通知及代為沖銷時點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㈧),足見被上訴人後台洗價系統僅能接收及顯示商品價值為正值,以致被上訴人未能於4月21日凌晨2時21分2秒(價格為負8.5)時,對上訴人發出高風險通知,亦未能於同日凌晨2時28分22秒(價格為負28.475)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不作為,亦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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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2-7 13:53:08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未能即時公告CME之系爭期貨得以負值交易,亦未變更上訴人使用「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程式,使之可接受負值交易,且該上開交易系統錯誤顯示系爭帳戶之損益及權益數值(正負值相反),被上訴人之使用人曾玉妍亦於盤中錯誤告知上訴人交易數額(正負值相反),並於收盤前4、5分鐘即拒絕上訴人下單交易;另被上訴人於盤中並未依規定對上訴人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執行沖銷作業,業如前述。是以,被上訴人前述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行為,致使上訴人於109年4月20日凌晨2時20分許欲出售系爭期貨時(當時交易價格為-9),無從以其所使用之「隨身營業員ios版本APP」或人工進行負值交易,而系爭期貨於此期間一路下跌至收盤時之負37.175,則上訴人所受自-9跌至-37.175之損害,與被上訴人前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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